作者的单篇文章主要是就事论事式的,尽管也有着意义上的深挖与拓展。
从表面上看,王书金案的二审裁定似乎增加了聂树斌案启动再审的难度,但是我以为不然。说一句貌似开脱但不失公允的话,许多错案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诸多因素交汇作用而生成的,制造错案的人也不一定是恶魔坏蛋,大概就是与你我他相同的一般人。
正面现实,如果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错案责任,那就可能使错案无法得到承认。第一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如果说王书金的认罪口供——作为聂树斌案的新证据来说——本来在社会中还只有模糊认知的话,那么这次二审就使其相对明晰了。而以透明公开的方式对聂案进行复查,来一次全民目击,也符合中央领导重新倡导的群众路线。因此我建议,为了破解纠错的阻力,挽救司法的公信力,有关部门的领导可以做出决定,在公开复查聂树斌案的时候隐去当年所有办案人员及决策人员的姓名,而且免除其错案责任,除非其在办案过程中确有贪赃枉法或徇私枉法等故意犯罪行为。
第八是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王书金还是被判处了死刑。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
2000年至2012年,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薄瓜瓜,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表明,薄谷开来和她的朋友、法国建筑设计师帕特里克•亨利•德维尔等人精心设计实施了一套以公司而非个人名义且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的购房方案--德维尔称之为蒙太奇计划--通过在海外注册多家公司,利用复杂的股权结构,用以隐瞒薄谷开来其家庭在海外拥有房产的情况,并尽量减少购房税费。鉴于薄熙来当庭否认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公诉人出示了薄熙来的亲笔供词。此款已进入我妻子相关的账户,造成了公款私用,这中间,王正刚找过我,我又给谷开来打过电话,责无旁贷,我愿认可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果,同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免--2012年2月1日下午,薄熙来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没有提出否认指控事实的证据,陈述、辩解中还存在许多相互矛盾的地方。
过去16个月,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对我的生活是照顾的,谈话文明,多数人有素养,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压力的。薄熙来还提出王正刚证言不合常理、不可信。8月1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就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发布公告,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送达了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第三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办公室,他送了8万美元,说是给薄谷开来母子,国外生活需要用钱,表示一点老朋友的心意。
公诉人还出示了薄熙来2013年4月2日的亲笔供词:我同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法庭对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发言申请均给予了许可,保证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充分时间发表意见。见面后,在谈话中薄熙来强调说对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时候他都不知道这套房产的事情。薄熙来曾经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8月22日上午8时43分,审判长、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敲响法槌,宣布开庭。在这样的模式下,不论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财物的知悉是概括的还是具体的、是事前明知还是事后知情,都不影响其与薄谷开来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王正刚在出庭作证时说,我第一次向薄熙来请示时,他表示考虑考虑再说。因为当时我律所关了,我陪瓜瓜在英国读书,开销又大,钱比较紧张,瓜爹是非常清楚的。
认定犯罪事实,是以全案证据为依据,而不是以被告人的口供为依据。薄谷开来说,薄熙来还问我这样做是否安全,我说购买的过程很复杂,不是以我们的名义购买的,此事很安全,让瓜爹放心。现在一直说我免掉王立军局长的职务,这是错误的,我只是调整了王立军的分工,让他负责工商、教育、科技,我绝无贬低他的意思。这根线就是在我沈阳家中看幻灯的那个情节。法庭上,薄熙来称,别说是76笔,就是760笔也与他没有任何关系,他对这些机票报销一无所知,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从来没有跟他提到过机票的问题。询问笔录显示:办案人员询问薄谷开来,薄熙来说的帮帮你是什么意思?薄谷开来回答说,我和瓜爹说话都是心照不宣的,说话不用说的太明白,王正刚其实就是有一笔钱要给我和薄熙来,我们都非常清楚。
在法庭上,证人王立军回忆了当时的场景。一方面辩解徐明是薄谷开来的朋友而不是自己的朋友,另一方面又无法对徐明拥有车辆通行证可以随意进出商务部作出解释。
我们相信,法庭能够在充分重视和听取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我自知我是很不完善的人,我主观主义,脾气暴躁,我有严重的过失和错误,我深感治家无方,给国家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庭调查结束后,经审判长许可,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检察机关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安排专人为辩护人查阅案卷提供了帮助。
这足以说明其拒不认罪的态度。公诉人强调,犯罪事实是客观的,并不随被告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法治与文化有密切关系,法治的基础就是文化。明德慎罚是儒家推崇的一种司法理念,它有三义:一是说掌握司法之权的官员要注意修德,使自己具备光明的德性——宽厚之德(包括好生之德)。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似乎只有否定,没有继承,也没有创新,只有移植(移植西方各国的法律,包括苏联的法律)。这里提到几个重要的概念:因、损、益。
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
中华民族需要对其一百多年来的法制现代化历程进行深刻的反省,在追求文化进步和法制昌明的道路上不能为文化激进主义所迷惑,也不能为文化保守主义所蒙蔽,需要以中庸的态度理性地认识中外文化的优劣短长,并始终不忘民族文化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在继承、借鉴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创新,从而重铸中华法系的辉煌。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由于近代以来的中国知识界一些人坚持了一种片面的法治观念,将法治简单地等同于国法之治,并将儒家的礼治当成法治的对立面加以抛弃,导致既不能全面认识中国法律传统,又不能正确认识西方法治的真精神。一种游离于民族文化之外的法治是缺乏生命力的。上述话语反映了唐太宗的一种仁道情怀,说明他重视人的生命价值,并怜悯人的伤痛,他想做一个有德之君,故在从事录囚之类的司法活动时努力追求恤刑价值,而重刑则是不德(不合乎仁德)的表现。在此基础上构建的所谓法律体系,实际上游离于民族文化的母体之外,因而难免处于一种虚悬的状态——法律实施的效果令人生疑。
又记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恰之咎。特别是对我们祖先的文化传统,更应表示尊重,因为尊重传统是为了更好地开创未来。
这里所说的民族精神、民族道德等都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两位法学家的名言均揭示了法律与民族文化之间的血肉联系,民族文化是法治的内生机制与内在动力,它赋予了法治的本质属性和外在风貌。正是在这种仁道司法观念的指导下,唐代立法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并明确以宽简作为一个立法的原则。
于是,中国的法治进程流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同流沙之上的华美大厦,难免有坍塌之虞。进入专题: 法治 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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